独立法条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与申购赎回

第十三条

对于不收取申购、赎回费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以按照不高于 0.25%的比例从基金资产计提一定的费用,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持有人服务。基金年度报告应当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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