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但是,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