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也不得利用伪造、转让、无效或者租借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以任何方式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代为签字盖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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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