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七条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以自己名义,或者参加另外的联合体投同一个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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