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七条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以自己名义,或者参加另外的联合体投同一个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投标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以自己名义,或者参加另外的联合体投同一个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