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的通知,备选投标文件等,都必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并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招标人在接收上述材料时,应检查其密封或签章是否完好,并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回执。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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