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勘察设计估算费用的百分之二,最多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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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