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日。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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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