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第八条
第二章 海事行政许可条件
第八条
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的条件:
(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三)船舶拟临时进入的非对外开放水域已经当地口岸检查机关、军事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并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允许国际航行船舶临时进入;停靠的码头、泊位、港外装卸点满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四)载运货物的船舶,所载货物没有国家禁止入境的货物或者物品;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港许可;
(五)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外国籍船舶驶离非对外开放水域应依据第九条有关规定,办理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许可。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