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第七条
第二章 海事行政许可条件
第七条
沿海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的条件:
(一)拟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的航标属于依法由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的建设单位、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设置的专用航标;
(二)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符合航行安全、经济、便利等要求及航标正常使用的要求;
(三)航标及其配布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航标设计、施工方案,已经专门的技术评估或者专家论证;
(五)申请设置航标的,已制定航标维护方案,方案中确定的维护单位已建立航标维护质量保证体系。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