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第六条
第二章 海事行政许可条件
第六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或者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的条件:
(一)确有拖带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
(二)拖轮适航、适拖,船员适任;
(三)已制定拖带计划和方案,有明确的拖带预计起止时间和地点及航经的水域;
(四)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的措施以及应急预案。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海事行政许可条件
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或者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的条件:
(一)确有拖带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
(二)拖轮适航、适拖,船员适任;
(三)已制定拖带计划和方案,有明确的拖带预计起止时间和地点及航经的水域;
(四)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的措施以及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