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海事行政许可条件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予以公示。申请人要求对海事行政许可条件予以说明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予以说明。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