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 / 第三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第三条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在审查、决定海事行政许可时,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者变更海事行政许可条件。不符合本规定相应条件的,不得做出准予的海事行政许可决定。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