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第十九条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1月9日以交通部令2006年第1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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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6号).doc
2.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6号).pdf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