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第十六条
第二章 海事行政许可条件
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引航员)培训业务审批的条件:
(一)有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与培训类别和项目相匹配的具体技术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二)有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与培训类别和项目相匹配的具体技术要求的教学人员,教学人员的80%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的考试,并取得相应证明;
(三)有与船员培训项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1.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培训发证管理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
2.教学管理人员至少2人,具有航海类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其他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熟悉相关法规,熟悉所管理的培训项目;
3.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至少1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能够熟练操作所管理的设施、设备。
(四)有健全的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学员管理制度、教学人员管理制度、培训课程设置制度、培训证明发放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安全防护制度,具体包括人身安全防护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制度等;
(六)有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