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确定招标商品的原则是: (一) 属不可再生的大宗资源性商品; (二) 属在国际市场上占主导地位且价格变化对出口量影响较小的商品; (三) 属供大于求,经营相对分散,易于发生低价竞销,招致国外反倾销诉讼的商品; (四) 属我国与设限国家签订的多、双边协议中规定需要实行出口配额管理的商品。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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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