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确定招标商品的原则是: (一) 属不可再生的大宗资源性商品; (二) 属在国际市场上占主导地位且价格变化对出口量影响较小的商品; (三) 属供大于求,经营相对分散,易于发生低价竞销,招致国外反倾销诉讼的商品; (四) 属我国与设限国家签订的多、双边协议中规定需要实行出口配额管理的商品。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确定招标商品的原则是: (一) 属不可再生的大宗资源性商品; (二) 属在国际市场上占主导地位且价格变化对出口量影响较小的商品; (三) 属供大于求,经营相对分散,易于发生低价竞销,招致国外反倾销诉讼的商品; (四) 属我国与设限国家签订的多、双边协议中规定需要实行出口配额管理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