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中标金

第二十三条

中标企业须按下列规定交纳中标保证金和中标金,且不得由其他企业代交: (一) 中标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以支票、汇票、汇款等形式将中标保证金汇到指定银行帐户。中标保证金的具体比例由招标委员会根据具体商品的情况另行确定。无论中标配额使用情况如何,中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二) 在每次申领出口许可证前,中标企业应按领证配额数量到指定银行帐户交纳相应配额的中标金余额。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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