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评标规则及程序
第十八条
中标价格和中标数量的确定 (一) 公开招标企业的中标价格为其投标价格。协议招标的中标价格由招标委员会根据不同商品的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二) 中标数量的确定 1、 在公开招标中,中标企业的中标数量为其投标数量。如果在最低中标价位的企业投标数量之和超过剩余配额数量时,在此价位上的企业按其投标数量比例分配剩余配额。企业中标数量低于最低投标数量的,按未中标处理; 2、 协议招标中标数量: (1)企业中标数量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企业中标数量=招标总量×[该企业投标金额(投标配额价格×投标数量)/各中标企业投标金额(投标配额价格×投标数量)总和] 或(2)企业的最高中标数量为其投标数量。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