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第十四条

第四章 评标规则及程序

第十四条

公开招标时,投标企业自主决定投标价格。招标委员会可视具体情况事先确定并公布最低投标价格。 企业投标价格过高,明显背离价格规律的,标书作为废标处理。 对于协议招标的最低投标价格,招标委员会可参考具体商品出口的平均利润、出口商品市场情况、往年配额中标价格及其它因素来确定。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