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第十三条

第四章 评标规则及程序

第十三条

电子标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作为废标处理: (一) 在开标前企业自动向招标委员会申请废标的标书; (二) 超过规定的截标时间送达的标书; (三) 同一企业在规定的时点前成功送达两份(含两份)以上的标书,不论内容相同与否; (四) 其他根据本办法应被确认为废标的情况。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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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