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七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公司法》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 (三)境内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 (四)具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最低注册资本; (五)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配备从事研究、投资、运营、风险管理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的专业人员; (六)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具备从事资产管理业务需要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七)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八)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