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第四章 业务规则

第四十八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以下业务: (一)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及其形成的各种资产; (二)受托管理其他资金及其形成的各种资产; (三)管理运用自有人民币、外币资金; (四)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保险私募基金业务等; (五)开展投资咨询、投资顾问,以及提供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运营、会计、风险管理等专业服务; (六)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七)国务院其他部门批准的业务。 前款第(二)项所述“其他资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等资金及其他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境内外合格投资者的资金。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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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