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第三章 公司治理
第四十五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设立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不得主管投资管理。 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负责组织和领导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风险管理工作,履职范围包括所有公司运作和业务环节的风险管理,独立向董事会、银保监会报告有关情况,提出防范和化解公司重大风险建议。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更换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应当于更换前至少5个工作日,向银保监会书面报告更换理由,以及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的履职情况。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