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第三章 公司治理

第四十二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1/3。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股东,以维护投资者和公司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勤勉尽责,依法对受托资产管理和公司运作的重大事项独立作出客观、公正的专业判断。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合规问题或重大风险隐患,应当及时告知董事会,并按规定向银保监会报告。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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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