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三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银保监会批准后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其他法定事由。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银保监会批准后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其他法定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