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二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一)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后,超过2个月未实际到任履职,且未提供正当理由; (二)从核准任职资格的岗位离职; (三)受到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 (四)被判处刑罚;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一)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后,超过2个月未实际到任履职,且未提供正当理由; (二)从核准任职资格的岗位离职; (三)受到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 (四)被判处刑罚;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