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九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保监会不予核准其任职资格: (一)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尚未作出结论; (三)被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取消、撤销任职资格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自被取消、撤销任职资格或禁入期满未逾5年; (四)因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五)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 (六)因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 (七)因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被判处刑事处罚,或因其他罪名被判处刑事处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八)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