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银保监会批准: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组织形式; (四)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股占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5%以上的股东;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合并或分立; (九)撤销分支机构; (十)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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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