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一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银保监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拟设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由银保监会按有关规定受理、审查并作出决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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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