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十七条对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银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