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七条

对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银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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