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六条

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主要发起人应当向银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拟设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发展规划、筹建方案以及出资资金来源说明; (三)股东的基本资料,包括股东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资格证明文件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3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 (四)拟设公司的筹备负责人名单和简历; (五)出资人出资意向书或者股份认购协议; (六)股东为金融机构的,应当提交所在行业监管机构出具的监管意见; (七)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