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五条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投资入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经银保监会批准的除外。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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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