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四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银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银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前款规定的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