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三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东: (一)股权结构不清晰,不能逐层穿透至最终权益持有人; (二)公司治理存在明显缺陷; (三)关联企业众多,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四)核心主业不突出或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五)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六)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明显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七)其他可能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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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