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发起人应当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主要发起人除满足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续经营5年以上; (二)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主要发起人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其他保险公司股东最近1年末总资产合计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五)最近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低于150%; (六)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