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九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和执法人员

第九条

除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外,任何其他组织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其以行政处罚名义实施的处罚行为一律无效,有关当事人有权拒绝或者向有关部门申诉、举报。

任何个人都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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