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七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和执法人员

第七条

下列民航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权:

(一)民航局;

(二)民航地区管理局;

民航地区管理局设立的派出机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授权,以该民航地区管理局的名义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权。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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