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七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和执法人员
第七条
下列民航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权:
(一)民航局;
(二)民航地区管理局;
民航地区管理局设立的派出机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授权,以该民航地区管理局的名义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权。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和执法人员
下列民航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权:
(一)民航局;
(二)民航地区管理局;
民航地区管理局设立的派出机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授权,以该民航地区管理局的名义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