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 / 第六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第六条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和规定第六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管理局的具体情况制定行政处罚的具体工作程序,但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