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普通程序 / 第二节 听证程序
第四十三条
组织听证,应当以核查事实为主要目的。
听证由民航行政机关法制职能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主持,承办监察员应当参加听证。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和听证目的;
(二)由承办监察员就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向听证主持人提出有关证据、处罚依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三)由案件当事人出示证据,进行申辩;
(四)询问证人、向证人质证;
(五)听证双方就与本案相关的事实和法律进行辩论;
(六)辩论结束后,听证双方作最后陈述;
(七)制作《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并由听证双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听证结束后,由听证主持人根据听证笔录,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听证笔录应当归入民航行政机关案卷。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