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普通程序 / 第二节 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
案件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会,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代理人享有被委托的权利。代理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经听证主持人批准的其他人员。代理应当出具委托书。
代理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为,视同当事人的行为,但以其未立即提出异议为限。
案件当事人不止一人的,可以委托共同代理人,也可以分别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民航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案件当事人中途主动要求终止听证的,应当许可。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