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普通程序 / 第二节 听证程序

第四十一条

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5日内提出并向民航行政机关法制职能部门提交听证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民航行政机关法制职能部门接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制作《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该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在举行听证7日前送达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告知听证的日期、地点,同时通知案件承办部门,一份归入民航行政机关案卷。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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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第四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