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第四条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和规定

第四条

民航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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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