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第四条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和规定
第四条
民航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和规定
民航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