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普通程序 / 第一节 案件调查

第三十九条

民航行政机关负责案件调查取证的部门(以下称承办部门)在调查、取证结束后,应当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一)有违法行为人;

(二)有违法事实;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四)属本机关、组织管辖和职责范围;

(五)违法行为未超过追诉时效。

民航行政机关案件承办部门在调查、取证结束后,应当制作《民用航空行政案件调查报告》并附以案卷材料移送法制职能部门。民用航空行政案件调查报告应当依次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一)调查时间;

(二)承办部门和具体办理调查取证的监察员(以下称承办监察员);

(三)当事人情况;

(四)案由;

(五)调查、检查得到的事实、证据;

(六)行政处罚建议。

调查报告应当由承办监察员和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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