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普通程序 / 第一节 案件调查
第三十八条
监察员根据需要可以进行现场检查。涉及专门问题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单位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论。现场检查应当制作《民用航空行政案件现场笔录》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现场笔录应当表述清楚,如实记录并经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被调查人员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监察员在笔录上注明。现场笔录应当有在场两名以上监察员签字并载明时间。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