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普通程序 / 第一节 案件调查
第三十七条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之一:
(一)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予以没收的,决定解除登记保存措施。
决定解除登记保存措施的,监察员应当制作《登记保存证据退还清单》,由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表签字或者盖章。该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表,一份归入民航行政机关案卷。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