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普通程序 / 第一节 案件调查

第三十七条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之一:

(一)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予以没收的,决定解除登记保存措施。

决定解除登记保存措施的,监察员应当制作《登记保存证据退还清单》,由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表签字或者盖章。该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表,一份归入民航行政机关案卷。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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