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普通程序 / 第一节 案件调查
第三十五条
监察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和其他被调查人接受调查,提供有关的材料、证据,有关个人或者单位应当积极予以支持和协助。有关材料和书证应当是原始材料或者凭证,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当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有关材料和书证应当由提供人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监察员注明。
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证据有可能被隐匿、涂改、毁灭的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应当先行登记并由监察员保存。监察员难以保存的,可以由当事人保存。当事人隐匿、涂改、毁灭证据或者作伪证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