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普通程序 / 第一节 案件调查
第三十三条
监察员查处案件应当收集与案情有关的、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性质和情节的证据。
证据包括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