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普通程序 / 第一节 案件调查

第三十三条

监察员查处案件应当收集与案情有关的、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性质和情节的证据。

证据包括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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