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三十条

第六章 普通程序 / 第一节 案件调查

第三十条

举报民用航空违法案件可用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民航行政机关、受委托组织受理口头举报案件时,应当详细记录,经核对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盖章,但电话举报的除外。举报人不愿意使用真实姓名的,民航行政机关、受委托组织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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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