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简易程序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当场处罚决定提出异议、申辩的,监察员应当听取并复查。

不得因当事人提出异议、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当事人提出异议、申辩,不停止当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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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