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简易程序

第二十七条

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单位名称或者当事人姓名;

(二)主要违法事实、情节;

(三)作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条款;

(四)处罚的种类和数额;

(五)处罚执行方式;

(六)复议权利、复议机关、复议期限,诉讼权利、途径及期限;

(七)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民航行政机关的名称及行政负责人;

(八)监察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九)作出处罚的地点;

(十)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的日期;

(十一)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表签字。

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可以一并列入当场处罚决定书。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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