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简易程序
第二十七条
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单位名称或者当事人姓名;
(二)主要违法事实、情节;
(三)作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条款;
(四)处罚的种类和数额;
(五)处罚执行方式;
(六)复议权利、复议机关、复议期限,诉讼权利、途径及期限;
(七)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民航行政机关的名称及行政负责人;
(八)监察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九)作出处罚的地点;
(十)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的日期;
(十一)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表签字。
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可以一并列入当场处罚决定书。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