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和执法人员

第十七条

被处罚的当事人对受委托组织实施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委托机关的上一级民航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法律、行政法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处罚,需要举报、申诉的,可以向委托机关提出,也可以向受委托组织提出。委托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对依法应当办理的案件,应当受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